中铁热线:0311-88868828
手机:13739757678
当前位置::首页 >> 新闻发布 >> 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 公积金、社保业务联系电话:13739757678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认定为工伤
来源:石家庄诺亚人力资源 | 发布时间:2014/4/28 | 浏览次数:


 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认定为工伤:

  (1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(2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(3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(4)患职业病的;(5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(6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(7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(8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(9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;(10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:(1)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;(2)醉酒导致伤亡的;(3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业务咨询电话:13739757678 史经理
最新推荐
热点推荐
网站首页 | 人事代理 | 档案托管 | 劳务派遣 | 社保代缴 | 石家庄档案代建 | 猎头服务 | 代理招聘 | 联系方式
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czqfsc.com Copyrigh?2004-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
业务咨询:史经理13739757678;固话:0311-88868828;QQ:94040956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