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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
来源:石家庄诺亚人力资源 | 发布时间:2018/11/9 | 浏览次数:


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:
 (一)治疗不孕症、早孕反应及保胎的;
 (二)因犯罪、酗酒、自伤、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;
 (三)属于新生婴儿的;
 (四)因医疗事故所致的;
 (五)不符合《条例》规定的生育条件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;
 (六)违反国家或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;
 (七)在国外或者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;
 (八)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;
 (九)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;
 (十)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;
 (十一)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。

业务咨询电话:13739757678 史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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